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、意外身故或全残体恤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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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待期 |
自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180天内,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,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,合同效力终止,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。
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;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,无等待期。 |
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
(1)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,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: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;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(2)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(含),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×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(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)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。 |
意外身故或全残体恤金 |
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,并在180日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,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(含),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,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×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(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)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体恤金,合同效力终止。 |
满期保险金 |
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,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×合同交费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。 |
投保年龄:符合承保条件者
保险期间:至55/60/70/80周岁或30年